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施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
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后評價;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聲、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項目建成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其中分類有
1、按照評價對象,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2、按照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1).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2).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
(3).聲環境影響評價:
(4).移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5).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3、按照時間順序,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分為: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2).環境影響預測評價;
(3).環境影響后評價。
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在規劃或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后,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檢查對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落實程度和效果,驗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正確可靠性,判斷評價提出的環保措施的有效性,對一些評價時尚未認識到的影響進行分析研究,并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種過程,這種過程重點在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開始前,體現出環境影響評價的預防功能。決策后或開發建設活動開始,通過實施環境監測計劃和持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還在延續,不斷驗證其評價結論,并反饋給決策者和開發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其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為體現實施環評的這種作用,在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實施中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循環經濟理念,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科學、公正和實用,并應遵循以下基本技術原則:
1.與擬議規劃或擬建項目的特點相結合;
2.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3.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4.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5.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
6.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7.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8.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9.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10.正確識別可能的環境影響;
11.選擇適當的預測評價技術方法;
12.環境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不利環境影響最小化;
13.替代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可行。